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,我部组织制定了《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》,现予印发执行。
(3)固体矿产:基础储量+资源量(仅限331、332、333),相当于《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》(GB13908—92)中的A+B+C+D+E级(表内)储量;